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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行为艺术《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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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行为艺术《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

作品集体创作实施方案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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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参与实施艺术家十人,在以前北京东村的行为艺术家集体创作实施地点妙峰山,同一月份再次重新体验“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并严格遵循原作方案“人定胜天,山外有山,天人合一”等创作理念及实施细则,新作品《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实施方案及步骤如下:0 d/ _/ N; \2 J)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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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集体创作的艺术家:0 p8 w9 G/ Z4 j0 b1 z# j'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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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卫东、苏非舒、华继明、刘港顺、黑月(季胜利)、张海涛、江铭、李娜、陈元、林兵男女十人(按体重及出场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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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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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门头沟区妙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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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n4 L# x( Q3 t9 V  三、考察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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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06年4月17—18日张海涛、林兵、蔡卫东已对妙峰山区进行详细考察,初步选定3个实施地点,尽量与原作地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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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 S2 a0 u7 g% ]  四、作品实施前期准备工作:2 V( w: K9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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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择时间须考虑一周天气情况(电话查寻一周天气预报),根据照片成像质量选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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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135、120胶片各2卷,DV带2盘,协带原作图片,通知摄影工作人员,说明拍摄角度,并准备好防寒、垫布及除草工具、秤、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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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L. ?8 P, M' J6 P$ x" b! g  摄影工作人员:沉波 摄像工作人员:齐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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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4 ^9 P; T! q  3、行程' A8 |4 G!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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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y- A- G; U* y; V! J6 H5 D  a、招集艺术家在某处集合统一包车上山,安排好住宿,艺术家熟悉环境及地点,进行实施演练并定租第二天上山的车。  u$ e7 e" j4 Z"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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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第二天早上上山实施作品,中午前结束。8 F6 Q7 G( y: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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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R6 K, w! Q6 x6 j  五、作品实施过程:; M- T) Z0 p' H)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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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按体重排列顺序,重的艺术家在下面,轻者上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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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7 J* \( u% t6 v3 ?  顺序为:①蔡卫东(147斤)、②苏非舒(134斤)、③华继明(134斤)、④刘港顺(130斤)、⑤黑月(130斤)、⑥张海涛(124斤)、⑦江铭(119斤)、⑧林兵(118斤)、⑨李娜(女、108斤)、⑩陈元(女、105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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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人:胡铁军 测量人:齐中华8 A$ X) F2 `8 n" X#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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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叠层方式(根据体重由底层到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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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底层3个(①、②、③);第二层2人(④、⑤);第三层2人(⑥、⑦);第四层2个(⑨、⑩);顶层1人(⑧)。& g# a. l8 C4 ?. K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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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z/ g( q* r# J  o3 ?* Z5 T  c、记录现场实施过程,除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允许自由拍照。$ W2 V2 }6 g% z; [2 b6 K5 A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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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8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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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H5 u+ V% d, j+ d[ 本帖最后由 张春 于 2006-5-26 2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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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张海涛自访自谈

时间:2006年5月4日7 L+ n' `6 z$ X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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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z; `% m6 t7 L- ~; O  地点:北京通州宋庄张海涛工作室& U" C# v2 p: D6 d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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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5 ~. b% Y" i% m( D  1、你们实施《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作品的初衷,艺术家更多的是对这个作品认同,还是以消解原作理念为目的?艺术的翻版与商业盗版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w! Y$ c& E9 V6 T1 v9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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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的实施中,可能触及到了原作品的原创个性。不论是积极的“复制、修改”,还是消极的“剽窃、篡改”,都会对原作品的理念构成消解,它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模仿和简单的认同,这都不是我们的主要目的,我们做《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更多的是把一个具有文化意义的作品转换和延伸为另一个当下困惑的社会问题,即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争议性;另外转换为和艺术有关的几个问题:一个是对艺术唯新是求原创性的思考,另一个是个体时代集体创作可能性和意义,还有以行为艺术仿行艺术为的方式,不同人对同一件作品不同时期同一地点的感受和体验,把原作理念延伸的同时,转换成以上新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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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K- K9 _4 F, E6 a7 ]  艺术的翻版与商业的盗版,主要区别在于艺术的“翻版”为艺术创作发现更多的创作的可能性,不是为了纯盈利为目的;而商业的盗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盈利为目的。  q( p$ U- {' ?3 p# |8 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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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你们实施《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作品,会不会构成了侵犯原作版权的行为?你们做这个作品,是不是本人就认同“盗版”的行为?会不会引起关于艺术产权的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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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d8 n" h* r  答:艺术上的挪用,摹仿构不构成侵权行为,仍然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这不是艺术家所能解决的。举例国外雪莉•莱文翻拍美术史及渥霍尔的复制,蔡国强对《收租院雕塑》的挪用,胡戈及现代彩铃的恶搞 ,周星驰、李连杰对原版的篡改都涉及到了艺术的挪用引发的产权争议性,但最终多数是不了了之,因此这个话题,没有一个法律明确的规范,艺术家往往只是提出一个困惑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还需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个争议性话题努力的解决和完善。0 w6 D( _" ]2 D, J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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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y$ d, d, y* o) ]0 w  《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在实施为无名山增高一米行为的同时又追加了复制整个行为的过程,即“仿”的过程,运用艺术手法去“拷贝一个事实表象”,使作品成了“双行为”的艺术过程,然而“拷贝、摹仿”这些艺术手段是艺术的真实而不是现实的真实,而艺术的真实不一定构成行为事实,这也是行为艺术和行为的区别,因此艺术表演方式不一定构成侵权行为,行为艺术表演并不是现实行为事实。艺术手段的运用不等于认同“盗版”行为,这涉及多方面因素,这也触及到艺术本质的问题,行为表演中艺术的真实和现实的真实的区别,运用艺术手段去实施或表达一个负面感受,不等于现实中的你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这如一个演员,演一个坏人并不一定他就是一个坏人,赫斯特运用尸体做作品,昆斯仿色情图片,我想赫斯特在现实中的不一定是暴力狂,昆斯也不一定是色情狂,他们只是表达出一种社会的现实状态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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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艺术上多个版本的出现和翻唱同一首歌一样也是一个正常的表现方式,如不同版本的武侠及名著等,每个版本艺术家都有不同体验和再创造,我们当时在标题加“仿”字就想说明我们只是以艺术的方式提出一个问题,而且与直接以商业为目的侵权有着明显的区别,艺术上的挪用,修改可能引发的争议性话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创作这两件作品两拔人所能解决的。2 }6 c0 }2 s  w* ]% U.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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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你们为什么不运用其它媒介方式如绘画及图片翻拍的手段完成《仿•为无名山增一米》而仍然选择原作相同地点和月份以行为艺术的方式实施作品?怎么不用戏谑篡改的手法“权冲”原作?2 E7 `# E% h/ ?9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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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选择一件艺术品不加修改的“复制”是对艺术原创性的另一种思考和实验,如果将艺术的原创性降至最低点上,还有没有创作的可能性和意义,这也是我们没有运用戏谑篡改手法的原因,以行为艺术的方式不加修改的复制行为艺术的过程,不论是极积的复制,还是消极的“剽窃”都会对原作理念造成消解,但这并不完全是权冲(充)艺术的最终目的,权冲艺术更多的是对原作理念意义的延伸和转换。选择什么作品复制及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心态、体验、客观天气、时代背景及身份的差异都会构成一种新的转换过程,《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选择了相同地点和月份,实施作品,这也是体验的需要。“体验转化”也是不同于图片翻拍和其它媒介的另一种权冲方式,更具有艺术的真实性。7 X8 E,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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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Q3 w, R& ]. k: ?: }  4、你们为什么不选择一个艺术之外的社会话题复制?而选择一件艺术作品?为什么不选择离我们远些的名作如国外名作或主流话题作品?以后会不会权冲别的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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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为无名山增高一米》这个作品离我们比较近,相隔11年,可能会与我们直接发生关系,而原作者都在我们身边,这样可让大家同时体会作品的意义,国外与主流名作离我们越来越远,和我们越来越疏远,没有作品亲和力和冲击力。8 G) }. y' e1 e3 B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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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这个作品原作本身表现的就是艺术之外的大的话题,并不是圈子里的小主题。作品表达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天人合一,山外有山”等理念,有着深厚的中国情境和文化背景,我们也是一种借力转换,把一个文化问题延伸为一种社会问题(文化产权争议性),而且选择一件艺术品复制本身,也想触及对艺术的原创性重新思考的问题,如果将艺术的原创性降至最低点,还有没有意义,发现另一种创作的可能性。7 l1 P' h) y( w9 P+ 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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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s2 t% T6 H. X* H+ _4 u3 O  《为无名山增高一米》是一个集体创作,这种集体乌托邦情结在我们这个个体年代,重新组合,有另一种体验和感受,有着更深的意义,因此当时大家一种直觉选择了这个作品复制,当然以后还会转到别的话题领域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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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艺术的原创性在今天还重不重要?你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是解构的时代,还是建构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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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5 A8 W& w. p: i6 b; n: U  答:仍然重要,但我们对原创的态度不应该是唯新是求,对原创性的认识可以更为柔性一些,任何事情,达到终极,都会有所反弹,当代艺术的生态呈现一种多元状态,主张观念多样,对原作的权冲(充),获得了对原作品另一种参考,也获得了一种更有意义的延伸和解释,提供另一种创作的可能性。3 Q' D& o, D8 Q9 b#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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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q* A+ f# ?' Q; T5 R( n( v  原创性的“新”包括语言方式和媒材的新,如果这两者暂时溃乏,可先着手于当下生存状态和感受,权冲的争议性也是当不困惑的生存感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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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C4 n# t) X- e/ Y' u+ O- [0 _  我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既不是解构的时代,也不是一个建构的时代,更多的是重构的过程:包括种类重组、狂欢、不确定、行为参与等,把原有或现有资源重新利用、转置、重置、转化。这只是我个人的意见。. W' X! q. y3 s% r!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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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7 R9 q7 w& x) s  200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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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制·比无名山更高》的陈述

“复制”系列的想法产生于2004年初,我计划选择一部分当代艺术名作,通过行为与摄影等方式加以“复制”,其中东村艺术家集体创作的“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以及高氏兄弟的“拥抱”都在我的计划之中,我的想法得到了高氏兄弟的认同和帮助。2005年10月我得到一个展览的邀请,我决定在这个展览中首先展出以“复制”手段完成的“比无名山增更高”(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我把我的想法告诉了我将邀请参与其中的朋友们,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响应,同时我提议成立一个国际女性艺术家小组,共同完成“复制”计划,并且决定与大家共同分享这些作品的版权和创作成果,为此,我还撰写了一份“协议书”分发给大家,请大家签署,以保证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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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计划如期实施。% ]* o9 b) q, A6 ]( n' x

9 h; s5 H. [, n' D9 J  时间:2005年10月29日' m/ S' R# f5 x9 Q- V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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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8 X/ ~. q! {0 m  艺术家:鲁飞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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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师:高氏兄弟: w4 z$ ]( A$ A  j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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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像师:李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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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9 B/ a  d6 r  n$ l1 P; s  出资:高氏兄弟、鲁飞飞! P6 H; C! W0 r- m) c2 H5 {" {

7 P4 p% x. m, A: C  不同于“为无名山增高一米”的地方是,他们的行为以男性为主,而且都是中国艺术家,而我们的作品则是女性为主,参与者的国籍各异。我想以此强调女性艺术家参与当代艺术的意义,并且以此加强国际艺术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完成“复制”行为之后,我们又接受了高氏兄弟的提议:让大家面朝天空堆积在一起,以此区别原版 “为无名山增高一米” ,从而使这个“复制”作品从观念上有了某种超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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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0 H% D4 R& i7 C  尽管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大家因某些版权方面的细节有些不同意见,但实施过程中的,大家情绪都非常高涨热烈,作品最终顺利完成。 . `4 Q- e% ?* l, B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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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的是行为结束后,个别参与的朋友反悔,不同意发表这个作品。这导致了参与者们意见发生了分歧,有关发表这个作品的事宜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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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月前,有朋友来电告诉我,有些艺术家要做一个和我们做的作品完全一样的作品,希望我早些把已经完成的作品发布到网上,以免其他艺术家做重复性的劳动,因我4月作为高氏兄弟的助手受邀随行来英国实施他们的“拥抱”行为后至今仍在伦敦逗留,不方便上网,无法及时与有关这个作品的朋友们联系,所以将此事搁置下来。 & F- p, I- S# V) f5 g

7 Q0 a. T  D* w  刚刚在网上见到美术同盟发出“仿•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以及张海涛的“自访自谈”,我觉得,为了我所信奉的艺术原则,我决定将我于2005年10月29日组织大家共同完成的《复制·比无名山更高》发表出来。这样做,并非仅仅为了说明我们的“复制”行为在先,更不认为他们一定是剽窃了我的想法(尽管我们所做的“复制”行为早已经被圈内一些艺术家所谈论),“撞车”的现象在艺术家的创作中屡见不鲜,而是想借此引发一种学术思考和讨论:为什么艺术家的想法如此相似?这个现象对我本人来说也是一种有益的提醒。 : t! J. ~9 c+ |8 I8 D

5 d2 N- h7 g% c; }  因为时间和地理原因,我无法一一征求参与过我们行为的朋友们的意见,为了表示对曾经参与过这个行为的朋友们的尊重,我选择了两张最不露形象的照片,并且对个别形象做了必要的遮蔽性处理。艺术家名单也以“从略”二字隐去大家的姓名。 ) R1 ]+ D4 x) S

/ l* K  _( f. W1 o  我曾经致电行为参与者,限期对我拟订的“协议书”提出修正意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版权),结果是令我遗憾的不了了之。尽管如此,我声明:我将仍然乐意认同参与过这个行为的朋友是这个作品的作者之一,认同者可以在10天内以电邮方式通知我或直接通告独家报道的美术同盟网站。我很高兴将认同者的名字补充在艺术家列名中,并且愿意和响应者共同分享这个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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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也希望获得不认同自己是这个作品作者之一的朋友们的理解和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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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c+ q+ B9 O" p  再一次表示对所有参与者们最大的谢意! - J' s7 U3 A6 K$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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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4日于伦敦 - C' q. B* g3 l-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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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鲁飞飞简历 2 Q0 W6 [4 `( W2 x+ [& A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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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出生,现旅居伦敦 # b# z+ J' g  H+ T! r6 l- o; v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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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写作、艺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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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2 v& d! k" v0 P0 C  曾出版插图本小说《欲望的青苹果》2005 湖南美术出版社 9 s, T+ \3 ~: G

* @, T+ e/ \: C- u, s. Y  将出版的小说《2080年水城之恋》 重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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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B) h( A" I/ c% E7 j  D  装置作品《1000只鞋垫上的自传体小说》参加2005年在北京新锐艺术计划展出“喻体与镜像”当代艺术展和2004年在广东美术馆举办的“新都市主义”当代艺术展,并被广东美术馆收藏(100只)。 0 W6 @6 }$ V) ~- T, h6 r' t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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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作品《乡村纪事》参加2006年在798艺术区展出的“北京艺术文献展”。 4 D2 C7 ]& t+ N, R  x- w

4 M0 c; L& s; p3 Z  行为作品《可食用的服装秀》参加2002年在济南举办的“错位·济南行为艺术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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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文字与视觉作品发表于《大家》、《现代艺术》、《艺术世界》、《中国前卫艺术状况》等杂志书刊。(信息来源:Tom 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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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飞飞:关于《复制·比无名山更高》的补充陈述
$ L! f1 K/ V0 N. r( w; e当我闻知另外一些艺术家做了与我们同样的“复制”作品后,为保护我们共同参与创作的“复制”作品的艺术价值,授权美术同盟独家发表了《复制·比无名山更高》和我的陈述性文字,我希望通过美术同盟与曾经参与过这个作品的朋友们取得联系,并得到大家的支持。在我的“陈述”中,我还强调声明愿意重新与大家分享这个作品的创作成果,并希望借此引发有关“复制”概念与“撞车”现象的讨论。遗憾的是,在“陈述”发表之后,我仅接到曾经参与这个行为的朋友石梓的回应,她表示对我的文字没有任何疑义。在此我对她的回应表示诚挚的感谢! 6 q% m% b$ m6 V7 _1 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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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正充满热切地期待其它参与者的回应支持时,却看到美术同盟刊出的署名“一个知道真相的人”所写的“关于2005年10月29日复制《为无名山增高一米》真相”(以下简称“真相”)一文,我猜想她应当是参与者之一xxx,但出于对她有意匿名撰文的尊重,我还是不说出她的名字。我不知道她为什么不理解我发表这个作品的本意——针对另一个和我们“撞车”的作品,而非和参与过这个作品的人争夺什么著作权。这一点,我已经在我的“陈述”中说的很清楚了。在我决定发表这个作品之初,我原以为共同合作过的艺术家朋友们是能够理解我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要这样做的。事于愿违,“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在 “真相”对我发出责难后,紧接着又联络几乎所有参与者发出联合“公告”向我以及无私帮助大家实施完成这个作品的高氏兄弟发起了第二轮攻击,文中充满了自相矛盾的无理之词,却只字未提我所关注的“撞车”现象,这真令我既惊讶又疑惑,她想借此干什么? ) h! i6 I$ B' |4 J& s, q/ [

1 Q/ y5 F( ~' [4 a9 L7 `1 e& J  尽管如此,我还是应当首先感谢这位匿名的“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因为在这篇歪曲事实真相的“真相”中她还说出的一句算是接近真相的话:“……鲁飞飞也表示很难,但却突然冒出了一句“找不到,我们就自己做一个吧”(见美术同盟“真相”一文)。这句话道出了是我首先提出做这个“复制”作品的。不管我是“突然”有的想法还是早就有如此观念,承认是我先提议做这样一个作品就不应当否定我是这个“复制”观念的拥有者,也就没有理由反对我陈述存在于我头脑中的关于这个作品的观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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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p8 A/ M6 _8 K  “一个知道真相的人” 接下来又说“……于是,三人便把此事放在心上,决定复制一个《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希望能借着原作的名气,为这个慈善展览贡献一份力量。”并在随后抛出的另一份“公告”中说“ 我们参与创作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参加《你、我和我们之间》慈善展览,”这种有意忽略某些必要的真实细节的叙述,严重的歪曲了事实真相。而事实上,当我提出“复制”《为无名山增高一米》想法后,《你、我和我们之间》慈善展的策划人之一何颍雅说:好啊!找不到,做一个也很好啊!”我相信,何作为一个优秀的艺术家(我一直这样认为)是可以理解“复制”概念之于艺术创作的意义的。而另一位策展人崔凯旋则开始却并不很理解“复制”一个行为也能算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更不认为这样一个“复制”作品会有人买,她认为“复制”别人的作品就是侵权,所以她不赞成这个方案。她坚持想办法找一个东村艺术家捐献一张照片。当时我对她说:“如果你觉得这个方案可以,我们就三人一起做,共享版权,如果认为不好,我就和何颖雅两人做。”随后我给她们开玩笑说:“做好这个作品,不光可以赢得“慈善展”的资金,说不定将来我们还能像东村艺术家一样靠这个作品吃饭呢!”听后她们高兴地问:“是吗?我们真能靠这个作品吃饭吗?太好了!太好了!”于是经过磨合我们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说好三人分头寻找志愿者,共同拥有创作版权。她们的响应对我来说,无疑是一个实施我早已存在于头脑中的方案的绝佳机会,为了不使他们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我没有对她们说我为什么“突然冒出了一句“找不到,我们就自己做一个吧””的话。接下来的是女艺术家石梓和Anouchka的介入。大家都积极地行动起来,我被大家的积极性所感染,索性在大家碰头的时候提议由我们五人组成一个国际女性艺术家小组,我甚至还为这个小组起了一个名称,希望大家和我一起共同完成一系列以身体方式“复制”当代艺术中男性艺术家著名的身体作品。其中也包括了同样是由我提议在城市空间中复制“为无名山增高一米”这个作品的计划。我建议今后所有完成的作品都以小组的名义集体署名,如果某个作品需要特邀人员介入,就把特邀者的名字加在小组的后面。经过多次会面商量,我们共同决定邀请高氏兄弟担任摄影师,并且愿意与高氏兄弟共同拥有所有作品的创作版权。也就是说有关高氏兄弟的版权问题至少在我们五人中间早已经成为一个共识。在我本着公平合作原则起草的“协议书”中也体现出这一点(参见附件“协议书”)。随后,为了我们“复制”计划的持续性,我还选择了另外一位美国艺术家的作品,准备在完成城市版的《复制·比无名山更高》之后与大家一起进行“复制”创作。大家知道后也都表示是一个很好的方案,会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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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这些事实细节并非仅仅说明我是作为《复制·比无名山更高》以及随后准备实施的系列行为观念的提出者,更是想提示,在我们开始合作的时候,大家都是认同这个概念,并且表示愿意积极参加的。而且有望通过持续的合作性工作显示出女性艺术家参与当代艺术创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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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R; T, R4 M- |* o6 r, P  我知道人的记忆是有选择性的,人们更愿意记住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而非真实的情况,鉴于此,在我陈述之前,我已经告戒自己:尽量排除修饰,接近真实。也鉴于此,现在我尽量把“真相”一文的作者有意歪曲的事实想象成她无意中遗忘所犯下的错误,以好给我一个可以原谅她的理由。 0 a% P  ~' Y; `( v( }* s. T

& H; g1 O, j- ]4 }* f: K' w2 T  为了帮助“真相”作者回忆起一些真相的线索,请允许我再简略的描述一下实施妙峰山行为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细节:2005年10月29日,按照约定的时间,大家从不同的地点赶到了公主坟地铁站会面,见面后不久何颖雅问我,如果她约来的参与者也要求有版权是否可以?我记得当时我们一起征询了高氏兄弟的意见,高氏说:“现在我们只是摄影师,你们是行为艺术家,应当由你们自己商量决定。” 但高氏又表达了对这个事情的看法,他们认为:“虽然请来的参与者不是艺术家,但他们如果愿意以艺术家身份参与完全可以,艺术家身份也没有什么特权,把作品做好才是目的,现在人人都是艺术家了,如果他们现在还不是艺术家,让他们变成艺术家不是很好吗。”我觉得他们说的很有道理,就让何颖雅告诉她请来的参与者们同意他们的版权要求。这个问题就这样简单迅速的解决了,并没有构成实施作品的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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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唯一的分歧发生在妙峰山上,当时何颖雅请来的参与者刘畅先生表示他和另外几个参与者不希望裸体后被录像。为此,我和高氏兄弟耐心地给他们做了解释,我们知道刘和另外几位参与者都没有做艺术的经验,需要让他们了解,录像是记录一个行为作品过程非常必要的方式。的确,这些本应在请他们介入行为活动时就应当说清楚的事情留到行为现场才讨论实在是有些不应该。但还好,刘畅以及另外几位持相同意见的参与者最后明白自己是作为艺术家身份参与行为的之后,都同意了我们的安排,由李辰子拍摄记录了行为的全部过程。我们决定在大家取得最后的共识之前暂不公开这些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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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Y' K) ~: J5 E7 x  随后实施行为的过程是紧张而又热烈的,我们并没有按照原《为无名山增高一米》那样,先称体重,后论谁在几层,而是各自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了自己的位置。由于人体堆积高度的关系,上面的人体不时倾斜下来,致使行为多次中断,我们先后反复做了多次,负责摄影的高氏兄弟也不得不多次放下手中的照相机,跑过来帮助大家把下面的草地用衣服垫平;又不时的跑过来把上面将要坠落的人体扶正。自始至终,高氏兄弟都像做自己的作品一样认真负责,还给予我们一些指导性意见。其中将人体反过来朝天叠在一起就是在高氏兄弟具体指导下完成的。 ' |1 |7 q* }+ z7 H9 q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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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个裸体的行为过程中,包括“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在内,当时没有任何人如“真相“文中所言的“……李辰子还是在高的指导下并在被拍者不知的情况下拍摄了大家脱衣服的过程,引起了一些人的不快。”的现象。荒芜人烟的山上,只有十几个人,怎么有可能有人“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抗着摄象机在跟前晃吗?事实上,摄像师李辰子(北京电影学院在校生,著名艺术家李路明的女儿)的确是在高氏兄弟的指导下从不同的角度记录行为,但这已经是发生争议之后经过大家同意的。我实在不明白 “一个知道真相的人” 为什么要这样违背事实真相的胡扯。 ; s( o% ?" i! p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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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录像及摄影资料,我和摄像师李辰子以及高氏兄弟一直遵守着当初的诺言,没有向任何媒体以及个人披露过当时的原始资料。只是在极为特殊的“撞车”现象发生后,我才选择两个图象发在网上,并且图像做了遮蔽性处理。 8 ^# ?! O$ ^+ B* w2 `" a/ R

- |) s4 V( e  T% y7 w/ F. M  接下来的让我们看一下有关“ 协议”的分歧。一方(参与者刘畅、崔凯旋等)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任何一个参与者想发表或展出合作的作品,都要征求所有参与者的意见,只要一个人不同意就不允许他或她发表和展出。另一方(我和高氏兄弟以及石梓等)反对这个意见,认为:每个自愿参加这个集体创作项目的人在认同这个作品首先以集体名义参加“慈善展”的前提下,都有权以个人名义参加任何自己认为有意义的展览活动(包括发表和销售)。需要说明的是,“协议”之争发生的“妙峰山”行为之后。也就是说,是在大家愿意继续合作完成由我提议的各项“复制”项目,我才起草“协议”,才有“协议”之争的。经过针锋相对的讨论和争辩之后,我在综合了两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有10项条款的“协议书”。其中第3条,我按照惯例和规范做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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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有参与者共同拥有该行为作品的著作权,并各自拥有约定版数的作品支配权。 $ B! t& {" t- r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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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每个参与者均可以以个人名义自由使用该作品参加中外各类艺术展及发表于中外各种艺术文献和书刊。 4 F# v1 x2 U) d+ n, b5 [

) Q! p7 \( R' A  可参照的现成例子如东村艺术家合作的《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当批评家论述这个作品的时候,是用“东村艺术家集体创作”指称的,而当其中某个艺术家在自己的画册中出版或以个人名义参加某个展览,抑或销售这个作品的时候,参与行为的艺术家和摄影家均有权以个人名义指称和使用这个作品。 . A) n; W# D; \; Z4 p4 r$ ?: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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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在协议中强调每人都享有独立版权有助于充分体现和尊重个体艺术家的独立与自主性。反之,如果在协议中将“只要一个人不同意,其他人都不能发表或展出”的条款加进去不仅会限制艺术家的个人发展权,而且从根本就没有任何可操作性。一个人只要他愿意,他会找出一万种理由反对别人使用这个作品,比如:有的人不是艺术家,没有那么多的展出机会,由于心理的不平衡的原因会提出反对;艺术家与艺术家之间由于名声和价格高低所引起的心理不平衡也会提出反对,等等。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要发表作品或送作品参展必须一一征求生活在各国从事不同职业的参与者同意的过程也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有伊妹尔的便捷方式也不可能都马上联系上。可能性最大的是你还没有征求完意见,机会就也许已经丧失了。况且能不能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还不知道呢!这就是我反对刘畅等人意见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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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刘畅提出的另一个意见,我在协议中制定了这样一个条款: " o2 \0 {9 H& P' k. w+ T1 \; d7 _

; z$ U8 y. A& P+ r3 p  9、 个人均有权反对其他合作者将以上行为摄影、记录片作品送展有违公共原则的展出项目。比如:集权国家或有过非人道记录的财团公司为达到赢利目的或宣传目的的各类艺术展项。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通知所有参与者,集体裁定作品展出与否,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 P* {" y" s9 A" L/ s6 z

) |9 S& \( H4 l9 d  我把“协议书”通过网络发给了所有有关人员,希望在实施城市版《复制·比无名山更高》的约定时间之前得到所有人的回应。但很遗憾!在高氏兄弟、石梓等赞同,何颖雅、Anouchka等保持中立,崔凯旋、刘畅等反对的情况下,不仅“协议”没有如期签定,约定好时间实施的城市版“复制”计划也宣告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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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这样,因为“协议”之争,我一直无限期的延期发表这个作品,如果不是发生了“撞车”现象,如果我没意识到我们的作品有被消解的危险,也许我仍会无限期的将这个作品搁置起来。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在我们共同完成的“复制”作品遭遇“撞车”的特殊情况下,没有任何参与者出来说话,而我站出来后反而跳出“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发表文章向我和实施这个行为作品的关键人物之一高氏兄弟发起恶性攻击呢?从情理上,难道参与者们不应当和我站在一起共同维护我们合作的作品的存在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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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9 `. F& b5 ^/ ?8 N% s1 E  鉴于友情,直到现在,我还是不愿点名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因为那位“一个不愿暴露自己身份的人”在参与这个作品过程中的出尔反尔——先是不同意方案,一会儿又表示愿意参加,而且争着在作品中露面,尔后又反悔,并鼓动其他参与者反对发表作品,最终导致随后的“复制计划宣告流产;“协议书”无法正常签署;作品无法及时在媒体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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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0 ?0 h! j1 [  关于“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对高氏兄弟的版权攻击,当然应当有高氏兄弟自己来回应。我想说的是,关乎这个作品,高氏兄弟的作用是所有参与者共知的。尽管高氏兄弟表示过多次可以不考虑他们的版权问题,但高氏兄弟作为摄影师享有参与行为的人同样的版权早已是一个不争的问题,我和何、崔以及另外的参与者也都商讨确认过,我也将大家的决定也告知过高氏兄弟。我起草的“协议书”中也明确指认了高氏兄弟的版权,发给大家审议后也没有人对这一点提出过任何异议。那么,高氏兄弟用自己拥有版权的图像创作自己的作品以 《身体修辞》命名展出则完全是他们个人的自由,何况高氏的新作已经在最大限度上隐去了所有人的形象,并且做了某些变形处理。“一个知道真相的人”有什么理由可以对他们横加指责呢?如果你认为高氏兄弟侵权,我们合作仿制其他艺术家的作品算不算侵权呢?如果你认为侵权你为什么明知故犯的参与其中呢? - R  ~- y& T&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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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可笑的是“公告”作者一方面宣称 “我们郑重声明,2005年10月29日在拍摄“复制《为无名山增高一米》”的过程中,高氏兄弟以及在现场的任何人在妙峰山拍摄的所有照片和录像,极其副本,都不能当成拍摄者自己的作品,都没有著作权。我们中的任何人,包括高氏兄弟、鲁飞飞、石梓,包括我们所有在下面签名的人,在预先没有获得参与该作品的所有的艺术家和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的一致同意下,不允许使用以上所提到的照片和录像, 包括诸如买卖和展览等行为。如果谁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是侵犯了其他人作为艺术家的权利,侵犯了该作品的版权。”一方面又擅自将一些原本她要求过不能公开的7个图像发在了网上。我要问的是,你征求了所有人的同意了吗?你不是在同一个“公告”中说“唯一拥有照片底版和录像资料的高氏兄弟和鲁飞飞”吗?你手中的图象是从哪里来的? / }' @1 [% [* I

+ W9 J4 B& G! d- Q3 f$ F) z; n, Z  现在让我来帮助她恢复一下记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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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J# [" p3 I% N, u  在妙峰山实施行为后,高氏兄弟把挑选出来的底片扫描精修后的电子文件拷贝光盘交给我,让我转交“慈善展”的两位策划人何和崔,当时我只方便见到了何,崔,我就把文件交给了她们,还让她们方便的时候告诉其他人,等做完城市版复制作品后再一起分发给大家,如果大家希望先睹为快,就请她们电邮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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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艺术家,都应当知道,底片与电子文件从性质上是一样的。我手中的同样也只有电子文件。而“一个知道真相的人”怎么可以不顾事实的说我和高氏兄弟是唯一拥有底片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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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x% g+ ^' w  Z  至于“真相”一文关于高氏兄弟担任我们的摄影师的描述更是无稽之谈!请高氏做我们的摄影师是我们一起决定后由我出面请的,而不是“真相”中所言的“自告奋勇”。事实上,为了说服高氏兄弟两位介入我们的活动我还真得费了不少口舌,他们一直说如果找不到其他人的话他们就帮我们拍。我们都是刚出道的小字辈,凭什么夸大其词小人拿大架说人家赫赫有名的人物是巴结着为我们这些无名之辈拍照?实在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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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  K& T% o# R  事实上最早知道我的“复制”想法的是高氏兄弟,他们认为“复制”早已不是一个特别新鲜的方式,针对我的想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比如“复制”的偏移策略。并告戒我尽量做原创的想法,同时他们提醒我与人合作的版权协定。 - m, H9 r7 V% f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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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遗憾!“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在两篇攻击我的文字中都没有自圆其说如她所标榜的那样“……决定复制一个《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希望能借着原作的名气,为这个慈善展览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参与创作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参加《你、我和我们之间》慈善展览”。《复制·比无名山更高》完成后并没有真得进入“慈善展”,进入慈善展”的则是她们后来从段英梅手中征集来的一张原版照片《为无名山增高一米》,我曾试图说服她们至少可以把《为无名山增高一米》与《复制·比无名山更高》同时并列展出(记得何、崔也说过段英梅也赞成这样),但终未获准。就这样,费力伤财完成的《复制·比无名山更高》被遗忘的无声无息的了。这个事实说明“一个知道真相的人”一方面声称的“唯一目的”是虚伪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她至今并未真正理解“复制”概念的价值所在。这实在是天大的误会。自从我和“慈善展”的两位策划人何、崔接触后,高氏兄弟常常说让我向她们学习,多做一些公共性的工作。我原本以为一个能够参与组织“慈善艺术展”的人会比我这个更信奉个人主义的人高尚智慧的多呢!尽管《复制·比无名山更高》没有进入“慈善展,令我稍感安慰的是我的另一件架上作品在“慈善展”中展出后被人收藏,所得作品的全部款项捐给了负责救助项目的机构星星雨。也算是我为“慈善展”尽了一点微薄之力吧。 7 g& C9 x; S+ U8 M- N3 G$ B

$ ]' ]! u+ {" Q. O+ u& ^$ C! ^5 S  说真的,当我看到“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发出“真相”一文后,我并没有打算一定要回应,我觉得也许这个“一个知道真相的人”是个道听途说的人。但当我看到她以联名的方式在随后发出的所谓“公告”中变本加厉的胡扯后,我才意识到这个“一个知道真相的人”别有用心。所以我不得不浪费这么长的时间写这下个文字,以正视听。 ( y2 P$ l'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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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根本没想到出于好心让大家共享我的方案最终却是这种结局。当然,我也相信,攻击我的“一个知道真相的人”人肯定预先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然而我们都早已是成年人了,不必再装成涉世未深的少男少女,做上当受骗状换取人们可怜的同情心了,我们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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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5 n& f$ S  p  最后,我再一次表示:如果“一个知道真相的人”以及那些被她代表的参与者们在我的叙述的帮助下回忆起了以上我所描述的事实,并认同我起草的“协议书”各项条款,我仍然乐意与各位朋友共享这个作品的版权,并且殷切希望在将来的日子里与大家有更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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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在与高氏兄弟的长期交往中渐渐学会的理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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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w5 D) f  2006.6.2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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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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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 U  S" |- m4 l- c3 ~  1、附件“协议”是实施《复制·比无名山更高》作品之后,准备做城市版前由鲁飞飞执笔撰写,并已经发给所有上述参与者,但由于多种原因未获通过,并导致随后的行为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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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制·比无名山更高》之作品名称是由“复制”想法的提出者鲁飞飞根据作品观念指向要求最后更改确定的。“协议”原文中保留了作品原名称。 $ v. j( X4 u4 o! v; [% ^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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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附件“协议”条款第3条:“包括涉及该作品的摄影、录像及交通等整个作品实施成本费用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应用于《复制·比无名山更高》之后的行为。《复制·比无名山更高》的所有费用已由高氏兄弟自愿承担,并得到了所有参与者事实上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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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附件“协议文字中提到的没有参与第一次行为的艺术家如“也夫”等是后来介入的,因后来的“复制”行为没有实施,所以也夫等与本次争议无关。(信息来源:Tom 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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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张春 于 2006-6-7 07: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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